勿忘我网
亲爱的朋友:
愿我一个问候,给你增添轻松愉快;
愿我一声祝福,让你幸福开心永远!
我不是风,但总想为你吹掉忧愁;
我不是雨,但总想为你送上雨后的彩虹;
我不是苍天,但总想为你降落幸福;
我不是大地,但总想贴近你的身边说声:
祝愿我的朋友永远快乐健康!!!
当您来到这里,我相信我们在某些方面一定有共同的乐趣!
呵呵!希望我所提供的资料对您有用。
也希望我们能藉此交个朋友。
我们的QQ群:73535294 互相交流!共同学习!

Join the forum, it's quick and easy

勿忘我网
亲爱的朋友:
愿我一个问候,给你增添轻松愉快;
愿我一声祝福,让你幸福开心永远!
我不是风,但总想为你吹掉忧愁;
我不是雨,但总想为你送上雨后的彩虹;
我不是苍天,但总想为你降落幸福;
我不是大地,但总想贴近你的身边说声:
祝愿我的朋友永远快乐健康!!!
当您来到这里,我相信我们在某些方面一定有共同的乐趣!
呵呵!希望我所提供的资料对您有用。
也希望我们能藉此交个朋友。
我们的QQ群:73535294 互相交流!共同学习!
勿忘我网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交通事故怎么维权

向下

交通事故怎么维权 Empty 交通事故怎么维权

帖子 由 Admin 周三 四月 22, 2009 4:11 am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Admin
Admin
Admin

帖子数 : 135
注册日期 : 09-04-21
年龄 : 51
地点 : 江西南昌

http://wwww.888ubb.com

返回页首 向下

交通事故怎么维权 Empty 道路交通维权妙计

帖子 由 Admin 周三 四月 22, 2009 4:13 am

工作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难免会遇到一些麻烦。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如何是好?要依法维权,该怎样寻找法律依据?找到了依据。又该如何适用?如果您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纠纷摆到您面前时,您又该如何裁断?
  “维权妙计”丛书想您所想,由在各个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作者写作,给您最好的途径来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对您在适用法律中最头痛的问题联系实例进行解答。
  与同类图书相比,本套丛书的特点在于:
  1.以主体法律为主线,清楚明了。本书即以《土地管理法》为主线。
  2.在主体法律之下逐条列出【相关规定】、【疑难解答】。相关规定提炼与法条关系紧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疑难解答联系真实案例,对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简单实用、通俗易懂。
  3.在一些法律应用的关键之处,提炼【维权妙计】,指明关键之处。
  不仅适于普通群众使用,也可用于帮助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人员学习、理解、适用相应法律。
Admin
Admin
Admin

帖子数 : 135
注册日期 : 09-04-21
年龄 : 51
地点 : 江西南昌

http://wwww.888ubb.com

返回页首 向下

交通事故怎么维权 Empty 交通事故维权

帖子 由 Admin 周三 四月 22, 2009 4:14 am

伤残鉴定应该是在出院后及早做,在没有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做有时候可能比完全痊愈后的等级会略高一些。

交通事故,应该是在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后并且是伤员出院后十日内,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在十日内调解不成的,则不再调解,由请求赔偿方向法院起诉。

具体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Admin
Admin
Admin

帖子数 : 135
注册日期 : 09-04-21
年龄 : 51
地点 : 江西南昌

http://wwww.888ubb.com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